今后中药饮片只能在第三类药店购买

12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

生活日报     2019年11月29日

  □生活日报记者 董昊骞

  生活日报11月28日讯 28日,山东省药监局召开媒体通气会。在会上记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新修订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切实解决基层监管针对性不强、监管效能不高以及执业药师相对数量不足等问题,山东省药监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施行。
四个等级评定于明年底完成
  据了解,《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在经营分类的基础上,将每类药品零售企业分为A、B、C、D四个风险等级。
  其中,A级标准为质量管理状况良好,一年内未受行政处罚的。B级为质量管理状况基本符合要求,一年内受到警告,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C级标准是质量管理状况较差。D级为质量管理状况差的。
  省药监局药品安全总监、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处处长林炳勇介绍表示:“分级工作初步定于2020年底结束。”林炳勇表示。
三大类药店经营范围有差别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分类,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部分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部分处方药,除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均可在三类店销售。
  另外,经营精制包装单味中药饮片且不拆零销售的,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柜斗;经营药食同源类精制包装中药饮片,可不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林炳勇介绍,全省4万多家药品零售企业将全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差异化配备职业药师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还对不同类别的药店实施了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的政策。
  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和1名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同时,该《办法》还对“仅经营药食同源类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精制包装中药饮片,且不拆零销售的”二类店、三类店,放宽了准入门槛,允许其可不配备中药师、可不配备药斗等设备、可不增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支持“互联网+”远程审方
  《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连锁企业总部和10家以上连锁门店(为总部的分支机构)构成,是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都支持药品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审方”,并对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的建设进行了指导和规范。

三大类药店经营范围
  一类店
  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二类店
  非处方药、部分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禁止类药品除外;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等限制类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罂粟壳等除外)。
    三类店
  非处方药、部分处方药,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除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不得在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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